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大纲介绍(一)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大纲介绍 (第一章)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预计在5月中旬左右发布,以下是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仅供参考:

第一章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物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民事责任竞合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类型)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

第四节民事权利客体

物(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货币和有价证券)人格利益无体财产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节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行为)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大纲介绍 (第二章)

第二章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

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业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监护人的设立和撤销规则,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住所的概念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意定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大纲介绍 (第三章)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章程的性质,法人机构的类型,法人的登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类型。

理解: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类型,法人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的要件,法人终止的原因及清算规则,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民事责任承担。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责任承担,法人的合并与分立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民法学上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的章程法人人格否认

第三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法人组织机构的概念和类型(意思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方式)法人的成立的要件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解散法人的清算注销登记)法人的登记(法人登记的概念法人登记的类型)

第五节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的类型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大纲介绍 (第四章)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条件,意思表示的类型和生效规则,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效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与决议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电子数据方式表示)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

第四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要件期限与条件的区别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期限的效力)

第五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虚假行为恶意串通行为违反强制性规范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追认权催告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