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试用期陷阱 如何平安度过试用期

小心试用期陷阱 如何平安度过试用期

去年7月,大学刚毕业的小黄和一家公司签订了用人合同。合同书上说明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3年的用工合同,并没有说明在试用期间对她还有一个考核。今年1月,小黄试用期满,公司却说她没有通过公司的试用期考核,不予录用,让小黄直接回家。小黄觉得很委屈,找公司的人理论,对方也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只是让她走人。

用人单位:有些事情没必要说破

面对求职者在这方面遭受的委屈,用人单位自有一套说法。他们认为有些事情没必要非得说破。

在一家人才市场上,笔者曾就试用期的问题,与一家招聘单位的负责人做了交流。他说,他们公司在劳动者试用期间会制定出一些具体的标准,劳动者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后才能算通过试用期考核,但这些标准一般都只是业务上的。至于其他能力上的要求,比如像待人接物、为人处事、品行性格等,主观性比较强,没办法制定统一的标准。但这方面的考核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在这些方面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即便你在业务上很优秀,试用期满后,公司照样会跟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位负责人说,这方面的事情主观性比较强,不好直接说出来,我们也不想把它说破,最好是大家心照不宣就行了。

劳动法: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咨询了郑州某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方律师告诉笔者,这种问题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相当普遍,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劳动者讲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方律师介绍说,“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说法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当然,这只是从法律角度讲,从现实情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想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即便你在法律上能站住脚,你在这个单位也呆不久。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啊!”

业内人士:小心试用期陷阱

相对于方律师从法律角度的分析,郑州某人才市场一位丁姓负责人分析得比较现实。他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辞退劳动者,除了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外,还有其他的原因。

比如,拿劳动者当廉价的短期工使。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可以长达半年,况且试用期的工资又很低,一般的劳动者四五百元就差不多了。这样,一些用人单位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很低的工资,让劳动者为他干半年的活儿。据南方一家媒体报道,今年国内某企业曾一次性招进了300人,但到了试用期满的时候,只留下了50人。像这种企业完全就是想追求一种轰动效应,根本就不是存心要人。

这位负责人说,现在我们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找工作比较困难,一般的求职者都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再加上劳动力市场还不是很规范,各种劳动法规也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发生这样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往往都成了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成本和费用又相当昂贵,一般人也不愿意这样做,只好忍气吞声了。

这位负责人提醒求职的朋友们,在找工作时,最好能事先了解一下对方,看是不是有要人的计划,不要因为求职心切,匆匆忙忙地签了劳动合同,误入试用期陷阱。

利用“见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近来发现极少数不具有见习基地资质的用人单位发布工作性质为“合同制”的招聘信息,却与求职者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见习协议,并将招聘信息中承诺的千元薪资改为420元/月的见习补贴,由于这些单位非劳动部门核批的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允许招收见习学员,一旦录用求职者,就必须与劳动者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提醒广大求职者,如果不慎应聘了这些所谓的“见习”岗位,要先核实该单位是否为见习基地,若不是,应及时设法脱身,以免被不法企业侵害个人利益。

案例:姜先生,刚于某高校计算机系毕业,近日应聘了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岗位。该岗位的招聘信息中明确表示月薪800元--1500元,且工作性质为合同制,姜先生便欣然前往应聘。姜先生被录用后与单位签订了一份见习协议,在之后的两个月的时间内,该单位每个月均仅支付给他420元的见习补贴,姜先生察觉到可能其中有所问题,立即到劳动部门进行核实,原来该广告公司并非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允许招收见习学员,它仅仅是想利用见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专家建议:求职者在应聘“见习”岗位前必须要理解“见习”的真正涵义。所谓职业见习是指组织学员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以提高其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见习基地资质,其他任何单位发布所谓“见习”岗位都不合法。同样,这类单位以“合同制”为诱饵,骗取求职者廉价劳动力后,以“见习”推脱则更为恶劣。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时要搞清楚“合同”与“见习协议”的区别,不要被用人单位的一面之词所误导。求职者在签订“见习协议”时要留心这家用人单位是不是具有见习基地资质。如果出现案例中的情况,可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反映。

企业使用实习生要讲什么规矩?学生进企业的实习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劳动部门权威专家有针对性地作了一番提醒。

实习生不得超员工数30%

典型现象:据劳动部门近期检查,一家企业的子公司,有正式员工1100多名,劳务派遣工900多名,而聘用的中专、技校的实习生竟多达1200多名。

法律提醒:按照去年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规定,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这家企业的比例已经超过了100%,其做法显然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

专家分析,现在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于使用学生顶岗实习,最主要的原因是学生目前仍不受我国《劳动法》保护,这些企业便打起“学生工”的主意,以减少诸如工资、社保、加班费等法律责任,节省大量成本。而在目前“用工荒”的背景下,一些企业更是乐此不疲。特别是,现在还出现个别学校与企业合谋牟利。个别学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办学、输送、牟利“一条龙”以低学费招徕学生,经过简单培训,就送到企业流水线长年“实习”,而报酬很大一部分以“学费”名义落入了学校的口袋。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亟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也要求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大打击力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纠正各类相关违规行为。同时,也需要学生有更多的自我维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

实习每周不得超40小时

典型现象:劳动部门近期检查发现,有企业招进实习生经过短时间培训后,就立即和正式员工一样每个月高负荷加班上百个小时,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

法律提醒:这是一种严重损害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的行径。虽然学生目前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在实习时间上,相关法规是很明确的。教育部对实习时间已经作出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同样明确,不得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40小时。

此外,为了保护实习学生的身心健康,《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还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

遭遇侵权及时举报投诉

典型现象:目前实习生权益情况堪忧,国内有知名网站调查显示,46%的学生自述实习期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27%的学生实习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是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90%以上的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情况下选择“忍气吞声”。

法律提醒:实习生要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自己要“醒目”,要了解学校、企业组织的实习行业是否正当、合法,是在实践学习而非只是做廉价劳动力。

总的来说,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进行实习,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习单位应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取费用。实习单位、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不得拖欠、克扣。

权威专家强调,虽然我国目前实习生方面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但亦并非“无王管”,遭遇各种不合理现象,实习生要理直气壮地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遭遇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紧急情况,还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